佣金的定义是什么(教你看懂佣金的用意)

笔者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碰到客户或代理人的佣金问题,这里给大家稍微讲解一下,佣金处理得好,有时候对接单是很有帮助的,大家都是中国人,一般能够领会我说的用意,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往。”

一、什么是佣金?如何计算佣金?

佣金(Commission )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委托人从事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佣金有双头佣、明佣和暗佣之分。

在同笔交易中,中间商向买卖双方都索取佣金,称为双头佣。

凡在价格中表明含佣若干的即为明佣。

凡在价格中不表明而实际上又由买方或卖方另外约定含佣金若干的即为暗佣。

在进出口外贸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或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佣金。

二、按国际贸易惯例,佣金的计算方法有:

1.按成交金额计算百分比计算。

2.按成交的数量计算,即按每一单位数量给佣金若干。

3.在一定时期内按累计的推销额或推销数量计付佣金。若以发票金额为基数计算佣金,其公式如下:

含佣价=净价/ (1一佣金率)

例如:

1.$1000 per M/T FOB NEW YORK including 3% commission 中的佣金应是:

1,000=净价/(1-3%)

1000 x(1-3%) =净价

970=净价

佣金=1000-970=30美元。

三、卖方采用买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佣金的支付方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大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以D/A或D/P方式结算时,若客户请求卖方在发票中扣除佣金,即把合同中 CIF C3的带佣价格余款在发票中显示为CIF的条款,通常可接受客户的请求,同意在发票中扣除佣金。

因为此类客户一般既为签约方又是付款方。但如客户仅为付款方,不是签约方,就不能这样办理。否则,佣金的归属就产生了问题。

2. 以L/C结算时,

客户既为签约方又是付款方时,往往在开证就把佣金扣除了, 不会产生再退佣的问题。但执行合同中,要在审批记录里加以明确记载,注明佣金已扣,以免日后重复退佣。

3. 当客户仅为付款方而不是签约方时,应谨慎审查信用证金额,不能允许客户在信用证中扣除佣金,因此佣金应属签约方。除非开证方和签约方达成协议, 并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否则不能接受该信用证。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者中间人,为双方介绍生意,或者是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说起佣金的起源,那可就早了,宋代的时候就有佣金的出现,当时被称为牙行。近代,牙商又被称作经纪人。现在俗称“中间人”,可不能小看他们,他们凭借自己的人脉和权利,早已经占有一席之地,早年间的“牙行”只负责介绍双方买卖货物,到后来逐渐扩大范围,也开始开设仓库保管货物,等其他活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佣金是怎么进行核算的。

其实通俗的来讲,佣金属于一种买卖活动中的抽成,往往带有强制的性质。一般来说,是由卖方来支付佣金的,也有由买卖双方同时支付佣金的情况。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有些地方,佣金的标准已经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还有的地方要依据货物的价值来商议佣金的多少。

现在我国的佣金,主要产生于在销售货物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现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行业的分工也是越来越精密,许多之前没有听说过的行业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因此,佣金的使用范围相比之前更加广泛了。也出现了许多佣金的种类,比如说证券佣金、保险佣金等。

在与中间人协商佣金问题的时候,双方或者三方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特殊情况除外,这笔支出可以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上条件的佣金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符合规定的佣金,才能计入销售费用,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现在,许多企业在对外报价时的价格已经包含了佣金了,但只是不明示,通常由双方已经商议过代理佣金比率,并且已经签订了协议,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相反,如果在价格中明确表示佣金占多少,则被称为明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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