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消费者维权途径和方法)

网上**生鲜食品,到手发现已经霉变

只是给了商家差评,不料遭到恐吓威胁

办理了年费健身卡,却因为疫情影响无法使用

……

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偶尔也会遇到消费纠纷

此时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今天,有十名网友遇到了难事

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样解答的吧!

一、我在实体店买了一件衣服,拿回家后发现颜色并不好看,去找店家退货,他们说物品一经售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但是我平时网购的时候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在实体店买的就不行呢?

法官提示: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为的是解决消费者通过网购无法看见实物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而商场里面购物属于线下购物的**,消费者可以看见想要**商品的实物,可以准确的作出是否**的判断,这与一般网购显然不同,因此法律并未规定线下购物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是商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的除外。所以,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慎重作出决定,这也是消费者社会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

二、我在直播软件上观看某主播直播带货,并**了一箱泡菜,收到货发现泡菜已经发霉了,现在一直联系不上主播,我该怎么办呢?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电商作为新的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元的消费**,也带来了新的维权问题,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直播平台**的商品如属于“品牌自播”的,那么直播间运营者和普通的运营者是一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即商家承担责任;如果消费者**的商品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摊贩制作的产品,即提问的情形,建议在找不到直播间运营者时,可以要求直播平台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否则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在网上**了一部手机,虽然卖家告诉要当场验货,一旦签收快递就视为对手机的质量没有异议,但快递是我上班时送到家,快递代为签收了。后面我发现手机开不了机,但卖家说没当场签收,是我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我还能要求退货吗?

法官提示: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甚至出现快递代签的情况,而商家告知消费者必须当面签收或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类似的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约定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四、我在网上**了商品,商家迟迟不发货,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商家没有在其承诺的时间内将商品送达,我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吗?

法官提示:消费者要求商家按约定履行或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得拒绝,由此给商家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即商家自行承担;如果商品未按照承诺时间送达,需要进行区分:

第一,若商家的对物流的说明仅为单方的预估时间,此时商家的单方说明并未有向消费者承诺时效的意思,消费者一般不可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若消费者**的商品具有时令性、季节性、时效性,或商家将物流承诺作为商品价格一并向消费者销售,或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作出物流承诺等情形,消费者可以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五、有天我点了外卖,发现骑手送过来的菜品很不新鲜,甚至有一些腐臭。我找商家,商家推辞说他是找的某食品代加工厂,他只是提供售卖信息的,请问我怎么维权呢?

法官提示:《**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其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的,消费者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我之前在网上购物和点外卖,给了商家差评,商家就打电话要求我删除差评,并给5块钱的补贴。我认为他们提供的商品和宣传的严重不符,所以不同意删除。但是有的商家就给我打骚扰电话,甚至恐吓我,我说实话的权利该怎么保护呢?

法官提示:第一,消费者要收集相关证据,争取将证据用合法的形式固定;

第二,消费者可以尝试与网络平台提供者联系,告知消费者的消费经历,作为经营平台有义务对平台经营者实施管理;

第三,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机构反映,请求他们的帮助;

第四,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

第五,当可能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时,应及时报警。

七、因疫情原因导致我办的游泳卡、电影年卡无法继续使用,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法官提示:

应区分情形。

第一,如果有约定,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解决的条款,如有,按约定履行;

第二,没有约定,若合同的目的可以实现,为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延期履行;

第三,没有约定,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的,此时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游泳卡和电影卡因为疫情影响不能使用,应视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实现,如果可以实现则不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可以。总之,疫情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产生,能否解除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我在某大卖场购物时,在卫生间门口不慎跌倒受伤,请问卖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措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如果大卖场的经营者在地板防滑、提示等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即存在过错,那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经营者已经提供了安全的购物条件,由于消费者不慎跌倒而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九、小区经常发生住户被盗的事件,业主找物管公司赔偿,被拒绝。请问物管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另外,物管公司经常不打扫卫生,设施维护也做得不好,业主是不是可以少缴物业费?

法官提示:物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其保护义务,具有过错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物管公司不能绝对保障安全,只要其认真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应当赔偿。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物管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可以减少部分物业费,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减少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业主不能以不缴物业费的形式来进行抗辩,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依法减少物业费以及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聘请新的物管公司。

十、我去家具城**电灯,在付款的时候**商家给我的**付款,后来这个灯不亮了,去家具城找商家退货时,商家已经撤场。我去找家具城,他们却说没有通过家具城的集中收银,不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呢?

法官提示:消费者没有通过卖场统一收银的**付款,使得卖场无法对商家实施管理,也无法发挥卖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作用,而卖场亦应在多个地方提示消费者付款应该通过卖场统一收银的**付款。为了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建议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一定要通过卖场统一收款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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