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有几种简单介绍(出口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一、汇付(remittance)

也称汇款,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汇交收款方的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当事人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种类

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直接通信,快速准确。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故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种类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所讲的托收多指前一种。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

1、 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将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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